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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13054号“黔小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14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陶俊鹏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俊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13054号“黔小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小桔”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79427号、第74252653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黔小桔”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13054号“黔小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陶俊鹏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陶俊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13054号“黔小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小桔”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79427号、第74252653号“小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黔小桔”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13054号“黔小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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