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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54100号“牛麻麻Niu M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08445号
2018-11-13 00:00:00.0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杨洋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对第19554100号“牛麻麻Niu M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公牛图形”商标是申请人所属的芝加哥公牛队的队徽,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广泛使用和注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已经分别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注册“CHICAGO BULLS及图”商标,商标号分别为第1059939号、第5150200号、第1148338号、第785732号、第1113065号、第658809号(以下称为引证商标)。申请人引证的“公牛图形”是以特点鲜明的刻画出一头公牛的形象,是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法律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行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多次被保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下属篮球队队徽;2、百度搜索“NBA公牛队”搜索结果及申请人公牛队-NBA中国官方网站页面;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经营项目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是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证、争议商标宣传资料及店面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是“CHICAGO BULLS及图”美术作品的创立者,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媒体报道资料予以证明,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且,在先判决已经认定公牛队队标美术作品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抄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NBA百科》、《新华网》、《搜狐体育》、《新浪网》等媒体报道;2、申请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在中国商标注册信息;3、在先裁定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7年0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2、我委于2009年3月23日在商评字(2009)0620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该裁定已生效。商标局也在部分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我委在商评字(2012)第2093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经一审、二审诉讼,均维持我委该裁定,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相关裁定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其公牛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知名商标权益,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公牛图形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中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就公牛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公牛图形商标的抢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根据我委前述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就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已由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本案被申请人亦未提出相反意见。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公牛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细节、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就公牛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牛图形商标在先使用于餐厅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委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杨洋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对第19554100号“牛麻麻Niu M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公牛图形”商标是申请人所属的芝加哥公牛队的队徽,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广泛使用和注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已经分别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注册“CHICAGO BULLS及图”商标,商标号分别为第1059939号、第5150200号、第1148338号、第785732号、第1113065号、第658809号(以下称为引证商标)。申请人引证的“公牛图形”是以特点鲜明的刻画出一头公牛的形象,是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法律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行为。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多次被保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下属篮球队队徽;2、百度搜索“NBA公牛队”搜索结果及申请人公牛队-NBA中国官方网站页面;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4、申请人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经营项目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是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证、争议商标宣传资料及店面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是“CHICAGO BULLS及图”美术作品的创立者,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申请人提交了部分媒体报道资料予以证明,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且,在先判决已经认定公牛队队标美术作品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的抄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NBA百科》、《新华网》、《搜狐体育》、《新浪网》等媒体报道;2、申请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在中国商标注册信息;3、在先裁定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7年0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向我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2、我委于2009年3月23日在商评字(2009)0620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该裁定已生效。商标局也在部分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我委在商评字(2012)第20939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经一审、二审诉讼,均维持我委该裁定,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相关裁定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其公牛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知名商标权益,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公牛图形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中国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就公牛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其公牛图形商标的抢注,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根据我委前述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就公牛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已由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本案被申请人亦未提出相反意见。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公牛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细节、主体特征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就公牛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牛图形商标在先使用于餐厅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委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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