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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48637号“二十年华山亮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56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董小军
共同申请人:华山论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凤翔醉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小军、华山论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凤翔醉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48637号“二十年华山亮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二十年华山亮剑”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1656号“华山论剑”、第11395586号、第11395585号“华山论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8637号“二十年华山亮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华山论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凤翔醉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小军、华山论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凤翔醉酒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48637号“二十年华山亮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二十年华山亮剑”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1656号“华山论剑”、第11395586号、第11395585号“华山论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8637号“二十年华山亮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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