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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43649号“MACALL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816号
2023-01-06 00:00:00.0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红艳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对被异议人李红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48643649号“MACAL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ALL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眼影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97229号、第1548238号“MACALLAN”、第900603号“MACALLAN FINE OAK”、第1320772号“THE MACALLAN DOUBLE CASK”、第1402680号“MACALLAN AERA”、第1542180号“THE MACALLAN 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板箱;包装用纸板制纸箱”、第18类“公文箱;钱夹”、第21类“玻璃器皿;平底大玻璃杯”、第33类“威士忌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商品上的第1498553号“MACALLAN”、国际第797229号“MACALLAN”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43649号“MACALL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红艳
异议人麦卡伦酒厂对被异议人李红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48643649号“MACAL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ALL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眼影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97229号、第1548238号“MACALLAN”、第900603号“MACALLAN FINE OAK”、第1320772号“THE MACALLAN DOUBLE CASK”、第1402680号“MACALLAN AERA”、第1542180号“THE MACALLAN 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纸板箱;包装用纸板制纸箱”、第18类“公文箱;钱夹”、第21类“玻璃器皿;平底大玻璃杯”、第33类“威士忌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酒;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商品上的第1498553号“MACALLAN”、国际第797229号“MACALLAN”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43649号“MACALL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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