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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003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8762号
2018-10-17 00:00:00.0
申请人:张家港柏叶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0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9045号图形商标、第13126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0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9045号图形商标、第13126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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