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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57893号“阳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5862号
2022-11-10 00:00:00.0
申请人:山西大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7893号“阳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510号“阳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阳采”系申请人独创,理解为“日光照耀下博采众长”之含义,寓意申请人及关联人事业蒸蒸日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名下多个“阳采”、“集采”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股权结构证明、关联人营业执照、“阳采商城”商家入驻协议、“京东”平台产品页面和后台销售数据、发票、办公场所图片、工作服、参加公益事业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阳采”一般有“阳光采购”之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清电视机、闪光信号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MP4播放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7893号“阳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510号“阳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阳采”系申请人独创,理解为“日光照耀下博采众长”之含义,寓意申请人及关联人事业蒸蒸日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名下多个“阳采”、“集采”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股权结构证明、关联人营业执照、“阳采商城”商家入驻协议、“京东”平台产品页面和后台销售数据、发票、办公场所图片、工作服、参加公益事业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阳采”一般有“阳光采购”之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清电视机、闪光信号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MP4播放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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