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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55803号“追美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3140号
2024-01-19 00:00:00.0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上禾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郑州上禾农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0日对第34155803号“追美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搭便车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况、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厂区照片、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协会出具的综合经济指标全国排名等证明、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原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定书等。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上禾农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河南省上禾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 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追美稼”与引证商标一、二“稼镁”、“稼美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上禾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郑州上禾农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0日对第34155803号“追美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搭便车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况、申请人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厂区照片、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协会出具的综合经济指标全国排名等证明、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原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定书等。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上禾农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河南省上禾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 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追美稼”与引证商标一、二“稼镁”、“稼美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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