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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89211号“念膳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22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金荣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金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89211号“念膳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念膳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方便米饭;米;糕点;糖果;茶;调味料;谷粉;面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9211号“念膳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金荣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金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89211号“念膳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念膳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咖啡;方便米饭;米;糕点;糖果;茶;调味料;谷粉;面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039号“图形”、第5868187号“乐事LAY'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9211号“念膳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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