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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59761号“VOVOMOT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562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天纲汽配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天纲汽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59761号“VOVO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OVOMOTOR”,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小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89号、第6419048号、第1060406号“VOL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公共汽车;货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9761号“VOVOMOT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天纲汽配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天纲汽配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59761号“VOVO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OVOMOTOR”,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小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89号、第6419048号、第1060406号“VOL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公共汽车;货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9761号“VOVOMOT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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