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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8536号“HLLLAND CRUIS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0552号
2018-07-10 00:00:00.0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鸿利来灯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对第16828536号“HLLLAND CRUIS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是全球汽车行业的领导者,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享有盛誉。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5619号“LAND CRUISER”商标、第13581023号“LANDCRUIS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两方商标核定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达到驰名程度的“LAND CRUISER”商标,构成对申请人“LAND CRUISER”商标的抄袭和复制。鉴于申请人“LAND CRUISER”商标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极易误导公众,并造成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的淡化,进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的申请系出于被申请人傍名牌的恶意,其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的全线车系及各车型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公司网站上有关“LAND CRUISER”命名的介绍以及相关网络报道;
3、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LAND CRUISER及LANDCRUISER PRADO系列商标清单;
4、申请人LAND CRUISER系列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明和商标档案信息;
5、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LAND CRUISER”及其中文商标“兰德酷路泽”的《检索报告》;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陆地巡洋舰”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
7、申请人官网上有关“LAND CRUISER”获奖的部分信息及相关网络报道;
8、LAND CRUISER 200兰德酷路泽2008年北京上市发布会照片;
9、申请人参加的部分车展申请表、宣传手册、参展合同及照片;
10、一汽丰田与北京瀚天广告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瀚天润海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LAND CRUISER陆地巡洋舰汽车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2004-2006及2011-2014年度部分协议);
11、网络、电视、户外媒体以及期刊杂志上的广告宣传资料;
12、LAND CRUISER车主俱乐部官方网站内容打印件及举办活动的宣传资料;
13、云动计划详细介绍手册;
14、第11191570号“LANDCRUIS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5、从百度百科下载的有关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范围;
16、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定等;
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汽车前灯等商品上,于2016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于1994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1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006年06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丰田汽车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续展后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1月20日,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78178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知名度予以认可。
4、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报刊、杂志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其中报刊包括《北京商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辽沈晚报》、《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长沙晚报》、《吉林日报》、《天津日报》、《大连日报》、《深圳商报》、《南方日报(全国版)》、《中山日报》、《羊城晚报》、《郑州日报》、《青岛早报》、《云南日报》、《华商晨报》、《解放日报》、《京江晚报》、《长江日报》、《潇湘晨报》、《珠江商报》、《半岛晨报》、《新民晚报》、《中华工商时报》、《南方日报》、《东南快报》、《济南日报》、《广州日报》、《中国新闻社》、《每日新报》、《人民日报市场版》、《澳门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财经时报》、《新农村商报》、《中经网》、《兰州晨报》、《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全国版)》、《每日新报》、《国际金融报》、《成都商报》、《上海青年报》、《江淮晨报》、《经济参考报》、《华西都市报》、《新民晚报》、《深圳特区报》、《第一财经报》、《福建日报》、《中国电力报》、《文汇报》、《四川经济日报》、《中国石化报》、《广西日报》、《中国交通报》、《海峡都市报》、《扬子晚报》、《消费日报》、《竞报》、《晶报》、《新京报》、《东方早报》、《信息时报》、《三秦都市报》、《江南都市报》、《大河报》、《天天新报》、《上海星期三》、《西部商报》、《齐鲁晚报》、《新疆都市报(汉)》、《江门日报》、《大众日报》、《常州日报》、《桂林日报》、《生活日报》、《宝安日报》、《武汉晨报》、《西海都市报(数字报)》、《大公报》、《中山商报》、《周末》、《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新闻社》、《大河报》、《银川晚报》、《民营经济报》、《三峡都市报》、《中国质量报》、《法制晚报》、《天府早报(数字报)》、《北京日报》、《今晚报》、《新华社经济信息》等;杂志包括《名车志》、《瞭望东方周刊》、《汽车与你》、《汽车杂志》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近似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HLLLAND CRUISER”与引证商标一“LAND CRUISER”、引证商标二“LAND CRUISER ”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及其零、附件汽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且我委于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中对其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知名度予以认可。考虑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结合本案证据仍可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交通工具及其零部件,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及重合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灯”等商品上并未有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其注册与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称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鸿利来灯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7日对第16828536号“HLLLAND CRUIS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第一大汽车制造商,也是世界著名的汽车公司之一,是全球汽车行业的领导者,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享有盛誉。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5619号“LAND CRUISER”商标、第13581023号“LANDCRUIS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两方商标核定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达到驰名程度的“LAND CRUISER”商标,构成对申请人“LAND CRUISER”商标的抄袭和复制。鉴于申请人“LAND CRUISER”商标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极易误导公众,并造成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的淡化,进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的申请系出于被申请人傍名牌的恶意,其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中国的全线车系及各车型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公司网站上有关“LAND CRUISER”命名的介绍以及相关网络报道;
3、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LAND CRUISER及LANDCRUISER PRADO系列商标清单;
4、申请人LAND CRUISER系列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明和商标档案信息;
5、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有关“LAND CRUISER”及其中文商标“兰德酷路泽”的《检索报告》;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陆地巡洋舰”为关键词的《检索报告》;
7、申请人官网上有关“LAND CRUISER”获奖的部分信息及相关网络报道;
8、LAND CRUISER 200兰德酷路泽2008年北京上市发布会照片;
9、申请人参加的部分车展申请表、宣传手册、参展合同及照片;
10、一汽丰田与北京瀚天广告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瀚天润海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LAND CRUISER陆地巡洋舰汽车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2004-2006及2011-2014年度部分协议);
11、网络、电视、户外媒体以及期刊杂志上的广告宣传资料;
12、LAND CRUISER车主俱乐部官方网站内容打印件及举办活动的宣传资料;
13、云动计划详细介绍手册;
14、第11191570号“LANDCRUIS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5、从百度百科下载的有关汽车零部件的产品范围;
16、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定等;
1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汽车前灯等商品上,于2016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由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于1994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1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006年06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丰田汽车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续展后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1月20日,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78178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知名度予以认可。
4、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报刊、杂志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其中报刊包括《北京商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辽沈晚报》、《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长沙晚报》、《吉林日报》、《天津日报》、《大连日报》、《深圳商报》、《南方日报(全国版)》、《中山日报》、《羊城晚报》、《郑州日报》、《青岛早报》、《云南日报》、《华商晨报》、《解放日报》、《京江晚报》、《长江日报》、《潇湘晨报》、《珠江商报》、《半岛晨报》、《新民晚报》、《中华工商时报》、《南方日报》、《东南快报》、《济南日报》、《广州日报》、《中国新闻社》、《每日新报》、《人民日报市场版》、《澳门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财经时报》、《新农村商报》、《中经网》、《兰州晨报》、《中国经营报》、《南方都市报(全国版)》、《每日新报》、《国际金融报》、《成都商报》、《上海青年报》、《江淮晨报》、《经济参考报》、《华西都市报》、《新民晚报》、《深圳特区报》、《第一财经报》、《福建日报》、《中国电力报》、《文汇报》、《四川经济日报》、《中国石化报》、《广西日报》、《中国交通报》、《海峡都市报》、《扬子晚报》、《消费日报》、《竞报》、《晶报》、《新京报》、《东方早报》、《信息时报》、《三秦都市报》、《江南都市报》、《大河报》、《天天新报》、《上海星期三》、《西部商报》、《齐鲁晚报》、《新疆都市报(汉)》、《江门日报》、《大众日报》、《常州日报》、《桂林日报》、《生活日报》、《宝安日报》、《武汉晨报》、《西海都市报(数字报)》、《大公报》、《中山商报》、《周末》、《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新闻社》、《大河报》、《银川晚报》、《民营经济报》、《三峡都市报》、《中国质量报》、《法制晚报》、《天府早报(数字报)》、《北京日报》、《今晚报》、《新华社经济信息》等;杂志包括《名车志》、《瞭望东方周刊》、《汽车与你》、《汽车杂志》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近似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HLLLAND CRUISER”与引证商标一“LAND CRUISER”、引证商标二“LAND CRUISER ”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及其零、附件汽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且我委于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中对其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的知名度予以认可。考虑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结合本案证据仍可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车辆及其零、附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交通工具及其零部件,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及重合性,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灯”等商品上并未有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其注册与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称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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