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8856434号“C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3257号
2023-11-29 00:00:00.0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6434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364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53189号“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就本案申请商标出具同意书。申请人将会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AT”词汇解释、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CAT”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CAT”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CA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信息;扫路机出租;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的安装、修理和维护,尤指用于操作流程自动化的,尤指在娱乐场内的游戏配置;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6434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364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53189号“同创金泰建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C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就本案申请商标出具同意书。申请人将会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AT”词汇解释、申请人相关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未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CAT”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识别部分“CAT”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CA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信息;扫路机出租;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的安装、修理和维护,尤指用于操作流程自动化的,尤指在娱乐场内的游戏配置;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