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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97564号“如意建筑装饰 RUYIJIANZHUZHU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9644号
2025-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097564 |
申请人:上海如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97564号“如意建筑装饰 RUYIJIANZHUZ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1209号“如意”商标、第57399523号“如意粉鸡”商标、第61131354号“如意”商标、第68708158号“如意地产”商标、第39544227号“大如意”商标、第67169911号“如意智能”商标、第69936646号“金石 如意”商标、第39709439号“如噫”商标、第69581663号“如意心理”商标、第67570048号“如意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第9076494号“自然如意”商标、第17241023号“如万意”商标、第58565282号“如意”商标、第76095085号“如意”商标、第80042813号“如意亲选”商标、第71348474号“如意菜饭”商标、第77662506号“如意箱柜”商标、第39006098号“自然如意”商标、第31107075号“如意尚品”商标、第78898585号“如意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第69592419号“如意合伙人”商标、第79957711号“如意面馆”商标、第72098167号图形商标、第6414808号“INTERNATIONAL SERVE GROW PROSPER R1及图”商标、第21542186号图形商标、第42517792号图形商标、第44794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四、十七、二十、二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单、商标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裁定/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四、十四、二十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一正处于注册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五、七、十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十六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4.引证商标九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5.引证商标十五、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五、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五、二十、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开展广告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97564号“如意建筑装饰 RUYIJIANZHUZ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31209号“如意”商标、第57399523号“如意粉鸡”商标、第61131354号“如意”商标、第68708158号“如意地产”商标、第39544227号“大如意”商标、第67169911号“如意智能”商标、第69936646号“金石 如意”商标、第39709439号“如噫”商标、第69581663号“如意心理”商标、第67570048号“如意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第9076494号“自然如意”商标、第17241023号“如万意”商标、第58565282号“如意”商标、第76095085号“如意”商标、第80042813号“如意亲选”商标、第71348474号“如意菜饭”商标、第77662506号“如意箱柜”商标、第39006098号“自然如意”商标、第31107075号“如意尚品”商标、第78898585号“如意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第69592419号“如意合伙人”商标、第79957711号“如意面馆”商标、第72098167号图形商标、第6414808号“INTERNATIONAL SERVE GROW PROSPER R1及图”商标、第21542186号图形商标、第42517792号图形商标、第44794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四、十七、二十、二十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单、商标使用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裁定/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四、十四、二十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十一正处于注册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五、七、十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十六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4.引证商标九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5.引证商标十五、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五、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九、十五、二十、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开展广告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十九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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