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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59241号“比滴比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6909号
2021-10-13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659241号“比滴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滴比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消毒剂;浴用泥浆;膏剂;冻伤药膏;医药制剂;医用敷料;中药袋;医用保健袋;牙用研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5157005号、第33818575号“无比滴”、在先申请的第40182693号“无比滴”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膏剂;消毒剂;橡皮膏;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59241号“比滴比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659241号“比滴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滴比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消毒剂;浴用泥浆;膏剂;冻伤药膏;医药制剂;医用敷料;中药袋;医用保健袋;牙用研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5048号“无比滴”、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25157005号、第33818575号“无比滴”、在先申请的第40182693号“无比滴”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膏剂;消毒剂;橡皮膏;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59241号“比滴比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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