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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49425号“华舒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695号
2025-03-23 00:00:00.0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孝抽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孝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49425号“华舒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舒洁”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唇膏;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9575号、第16529222号“舒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保湿洗手液;清洁制剂;化妆品;浸化妆水的薄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9425号“华舒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孝抽
异议人金佰利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孝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49425号“华舒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舒洁”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唇膏;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9575号、第16529222号“舒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保湿洗手液;清洁制剂;化妆品;浸化妆水的薄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9425号“华舒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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