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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24418号“诺亚光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733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柏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富采和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柏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富采和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24418号“诺亚光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亚光舱”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理疗;芳香疗法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8750号“诺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保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诺亚”,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4418号“诺亚光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东莞富采和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柏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富采和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24418号“诺亚光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亚光舱”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理疗;芳香疗法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8750号“诺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保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诺亚”,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4418号“诺亚光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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