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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0287号“大帝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0459号
2021-09-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070287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手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0287号“大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578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手冢株式会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乔尔•汉斯•恩比德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全世界从事动漫制作和动漫形象商品化开发的著作权特许业务,其中在中国的业务,包括将日本动漫大师手冢治虫先生的作品《大帝及图/森林大帝》的卡通形象授权使用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复审期间),已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且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的介绍;2、申请人签署的有关行使手冢治虫作品著作权的备忘录;3、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原创动漫作品《森林大帝》的介绍;4、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和宏达亚洲贸易有限公司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出具的授权证明;6、产品设计审批表格;7、品牌经销证书;8、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推广页面、产品图片;9、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的销售订单;10、相关发货费用清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联用的);玩具娃娃;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塑料玩具模型”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的销售订单等,显示复审商标在“玩具”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推广页面、产品图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联用的);玩具娃娃;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塑料玩具模型”商品与“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0287号“大帝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578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手冢株式会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乔尔•汉斯•恩比德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全世界从事动漫制作和动漫形象商品化开发的著作权特许业务,其中在中国的业务,包括将日本动漫大师手冢治虫先生的作品《大帝及图/森林大帝》的卡通形象授权使用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复审期间),已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且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的介绍;2、申请人签署的有关行使手冢治虫作品著作权的备忘录;3、摘自百度百科的手冢治虫原创动漫作品《森林大帝》的介绍;4、申请人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和宏达亚洲贸易有限公司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出具的授权证明;6、产品设计审批表格;7、品牌经销证书;8、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推广页面、产品图片;9、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的销售订单;10、相关发货费用清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联用的);玩具娃娃;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塑料玩具模型”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6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的销售订单等,显示复审商标在“玩具”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摘自淘宝网店的森林大帝小白狮潮玩手办推广页面、产品图片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玩具”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联用的);玩具娃娃;玩具;洋娃娃;填充玩具;塑料玩具模型”商品与“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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