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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27115号“POT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2602号
2022-09-22 00:00:00.0
申请人:西藏布达拉宫文创传承产业有限公司(共有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7115号“POT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2353号商标、第17917226号商标、第3570310号商标、第3570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作为申请商标共有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的全资子公司,双方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共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引证商标三、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译为“布达拉”,根据常识判断以及根据“布达拉宫”官网介绍足以证明“POTALA”可以特指“布达拉宫”。申请商标共有人作为“布达拉宫”的直属官方机构,有权以“布达拉宫”的名称或近似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的共有人共同申请注册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共有人自2015年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三后,使用多年,并未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POTALA”的翻译截图、网络搜索“布达拉宫”的页面信息、布达拉宫官网页面信息、商标共存协议、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另,申请商标由纯字母“POTALA”组成,可译为“布达拉、布达拉宫”,“布达拉宫”是西藏著名佛教建筑,作为商标使用易损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27115号“POT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2353号商标、第17917226号商标、第3570310号商标、第35703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作为申请商标共有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的全资子公司,双方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共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引证商标三、四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译为“布达拉”,根据常识判断以及根据“布达拉宫”官网介绍足以证明“POTALA”可以特指“布达拉宫”。申请商标共有人作为“布达拉宫”的直属官方机构,有权以“布达拉宫”的名称或近似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的共有人共同申请注册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共有人自2015年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三后,使用多年,并未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POTALA”的翻译截图、网络搜索“布达拉宫”的页面信息、布达拉宫官网页面信息、商标共存协议、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另,申请商标由纯字母“POTALA”组成,可译为“布达拉、布达拉宫”,“布达拉宫”是西藏著名佛教建筑,作为商标使用易损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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