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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893831号“有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2818号
2023-10-17 00:00:00.0
申请人:有巢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3831号“有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652954号“有巢山居”商标、第14895834号“有巢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指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目上驳回复审的权利。引证商标二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餐厅;旅馆预订;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餐厅;旅馆预订;活动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3831号“有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9652954号“有巢山居”商标、第14895834号“有巢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指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目上驳回复审的权利。引证商标二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餐厅;旅馆预订;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项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饭店;咖啡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餐厅;旅馆预订;活动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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