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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991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6562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福建海誉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99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2655号图形商标、第5402496号图形商标、第15194216号“渔满塘及图”商标、第17956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工厂照片、产品照片、员工工作服、门头照片、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燕麦;植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非医用饲料添加剂;饲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其在活动物;鱼子;活鱼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99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62655号图形商标、第5402496号图形商标、第15194216号“渔满塘及图”商标、第17956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简介、工厂照片、产品照片、员工工作服、门头照片、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燕麦;植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非医用饲料添加剂;饲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其在活动物;鱼子;活鱼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新鲜蔬菜;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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