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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04851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2184号
2020-12-17 00:00:00.0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思羽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思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104851号“小迷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迷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9690号、第36288600号、第36288958号、第36290021号、第23178002号、第36285615号“小迷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第7类、第22类、第23类、第26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86782号“御泥坊小迷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04851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思羽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思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104851号“小迷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迷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9690号、第36288600号、第36288958号、第36290021号、第23178002号、第36285615号“小迷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第7类、第22类、第23类、第26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86782号“御泥坊小迷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成品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04851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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