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311187号“茱玛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3191号
2024-12-31 00:00:00.0
申请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印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27311187号“茱玛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049998号“祖·玛珑 JO Malone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第二任所有人系同一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关联公司,争议商标在申请之初便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除申请模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祖·玛珑”的“茱玛珑”、“茱玛龙”商标,还申请了模仿其他知名护肤品品牌的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都与真正品牌所有人主营商品/服务一致。争议商标历任所有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一系列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和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或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或具有诱使真正品牌所有人回购其恶意抢注的商标的用意,已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人的香水系列、沐浴及身体护理系列、居家系列等明星产品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经持续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祖·玛珑 JO Malone品牌官网产品介绍及相关页面、产品手册、网页报道、专柜列表、销售材料、检索报告、公证书、网络检索结果、宣传推广材料、在先裁定和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受让获得、不属于摹仿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注册的商品项上已经达到知名的程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梦冰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2年4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印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2日对第27311187号“茱玛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049998号“祖·玛珑 JO Malone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和第二任所有人系同一自然人投资控股的关联公司,争议商标在申请之初便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除申请模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祖·玛珑”的“茱玛珑”、“茱玛龙”商标,还申请了模仿其他知名护肤品品牌的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都与真正品牌所有人主营商品/服务一致。争议商标历任所有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一系列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和他人知名品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或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混淆误认的企图,或具有诱使真正品牌所有人回购其恶意抢注的商标的用意,已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人的香水系列、沐浴及身体护理系列、居家系列等明星产品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经持续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祖·玛珑 JO Malone品牌官网产品介绍及相关页面、产品手册、网页报道、专柜列表、销售材料、检索报告、公证书、网络检索结果、宣传推广材料、在先裁定和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受让获得、不属于摹仿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注册的商品项上已经达到知名的程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梦冰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2年4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