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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81596号“财富山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1859号
2025-02-24 00:00:00.0
申请人:北京金绿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1596号“财富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3446号“财富品质”商标、第9187660号“财富购物中心 fortune mall”商标、第17720367号“财富旅行”商标、第41164965号“财富 i 898及图”商标、第66024083号“财富品质”商标、第36184599号“财富品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一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1596号“财富山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3446号“财富品质”商标、第9187660号“财富购物中心 fortune mall”商标、第17720367号“财富旅行”商标、第41164965号“财富 i 898及图”商标、第66024083号“财富品质”商标、第36184599号“财富品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一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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