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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96325号“威灵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252号
2020-09-01 00:00:00.0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兴宁市八零星空网络科技工作室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宁市八零星空网络科技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696325号“威灵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灵士”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霜(化妆品)、去污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8327号、第16589479号、第17305584号“威露士”商标,第3661331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4929839号、第16589476号“威洁士”商标,第5846738号“威洁士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洗面奶、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地板蜡、洗发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96325号“威灵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兴宁市八零星空网络科技工作室
异议人卢赫思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宁市八零星空网络科技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696325号“威灵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灵士”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霜(化妆品)、去污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8327号、第16589479号、第17305584号“威露士”商标,第3661331号“威露士WALCH及图”商标,第4929839号、第16589476号“威洁士”商标,第5846738号“威洁士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抑菌洗手剂、清洁制剂、洗面奶、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地板蜡、洗发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96325号“威灵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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