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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74133号“西马诺超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9114号
2021-04-19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成龙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唐成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74133号“西马诺超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马诺超硬”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抄网;钓鱼钩;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3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74133号“西马诺超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成龙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唐成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574133号“西马诺超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马诺超硬”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抄网;钓鱼钩;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3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74133号“西马诺超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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