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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41178号“登迦达 DENGJIA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66257号
2024-10-09 00:00:00.0
申请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来平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4日对第26641178号“登迦达 DENGJI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69895号“迦达”商标、第1761759号“迦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使用惯用抄袭手法抄袭而来,申请注册主要是为了囤积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地占用了大量审查资源,破坏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3、争议商标是代理机构亚太明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明典)用于囤积牟利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亚太明典的基本工商注册信息;亚太明典行政处罚文书;胡修爽名下“亚太明典”商标档案;被抄袭其他知名商标的品牌介绍;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及相关授权说明;1-3号主体与亚太名典的股权关联;亚太纸品与亚太贸易的基本工商信息;服装吊牌图片;GIADA店铺清单、门店图片; 迦达(GIADA)线上商城界面;迦达(GIADA)相关报道、赞助详情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中。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并非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 至本案审理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3类、14类、18类、25类、33类、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恋芬迪LIANFENDI”、“席芙妮”、“啄丹奴 ZHUODANNU”、“悠玛仕YOUMASHI”、“蔻娇兰 KOUJIAOLAN”、“汁莱雅 ZHILAIY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来平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4日对第26641178号“登迦达 DENGJI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69895号“迦达”商标、第1761759号“迦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使用惯用抄袭手法抄袭而来,申请注册主要是为了囤积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当地占用了大量审查资源,破坏了正常商标申请秩序。3、争议商标是代理机构亚太明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明典)用于囤积牟利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亚太明典的基本工商注册信息;亚太明典行政处罚文书;胡修爽名下“亚太明典”商标档案;被抄袭其他知名商标的品牌介绍;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及相关授权说明;1-3号主体与亚太名典的股权关联;亚太纸品与亚太贸易的基本工商信息;服装吊牌图片;GIADA店铺清单、门店图片; 迦达(GIADA)线上商城界面;迦达(GIADA)相关报道、赞助详情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之中。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并非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 至本案审理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3类、14类、18类、25类、33类、3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恋芬迪LIANFENDI”、“席芙妮”、“啄丹奴 ZHUODANNU”、“悠玛仕YOUMASHI”、“蔻娇兰 KOUJIAOLAN”、“汁莱雅 ZHILAIY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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