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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07808号“陡碗老干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746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洋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07808号“陡碗老干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陡碗老干饭”指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215号、第19977212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上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对其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7808号“陡碗老干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洋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07808号“陡碗老干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陡碗老干饭”指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215号、第19977212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人员招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商品上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再次对其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7808号“陡碗老干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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