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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95788号“贝壳魔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617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有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有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95788号“贝壳魔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魔盒”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443号“贝壳”、第30627253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贝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5788号“贝壳魔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有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有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95788号“贝壳魔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魔盒”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443号“贝壳”、第30627253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贝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95788号“贝壳魔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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