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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98043号“蜀紫燕SHUZIYA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65号
2020-04-20 00:00:00.0
申请人:姚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479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的异议理由:
1、原异议人是中国熟食行业的知名企业,“紫燕”商标、商号经原异议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原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存在明显恶意,申请人多次注册含有文字“紫燕”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3、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 LIK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档案;
2、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引证商标档案等。
我局异议决定认为,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LINK及图”商标已在第29类商品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肉;死家禽;鱼制食品;肉罐头;豆腐制品;腌制蔬菜;蔬菜色拉;蛋”等。被异议商标由“蜀紫燕SHUZIYAN”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紫燕”,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肉冻;干菜笋;蛋;食用油;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其中“肉冻;干菜笋;蛋;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LINK及图”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798043号“蜀紫燕SHUZIYAN”商标在“肉冻;干菜笋;蛋;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争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并补充提交部分官网、媒体宣传及在先案例裁定书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蜀紫燕”及对应的拼音文字“SHUZIYAN”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为“蜀紫燕”,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紫燕”,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干食用菌等方面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479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的异议理由:
1、原异议人是中国熟食行业的知名企业,“紫燕”商标、商号经原异议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原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存在明显恶意,申请人多次注册含有文字“紫燕”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3、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 LIK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档案;
2、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引证商标档案等。
我局异议决定认为,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LINK及图”商标已在第29类商品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肉;死家禽;鱼制食品;肉罐头;豆腐制品;腌制蔬菜;蔬菜色拉;蛋”等。被异议商标由“蜀紫燕SHUZIYAN”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紫燕”,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肉冻;干菜笋;蛋;食用油;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其中“肉冻;干菜笋;蛋;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的第6042689号"紫燕"商标、第8121827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LINK及图”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798043号“蜀紫燕SHUZIYAN”商标在“肉冻;干菜笋;蛋;家禽(非活);板鸭;豆腐;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争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并补充提交部分官网、媒体宣传及在先案例裁定书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原异议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我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蜀紫燕”及对应的拼音文字“SHUZIYAN”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为“蜀紫燕”,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紫燕”,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干食用菌等方面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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