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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54739号“汇源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8432号
2021-12-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75473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对第27754739号“汇源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 “汇源”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8129号“汇源 HUIYUAN及图”商标、第1643301号“汇源及图”商标、第4683709号“汇源及图”商标、第6858523号“汇源及图”商标、第15478682号“汇源农谷”商标、第17558822号“汇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驰名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授权书;2、荣誉证据;3、申请人“汇源”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商档案;4、广告发布合同及票据;5、期刊、杂志、网络媒体对“汇源”的宣传报道;6、产品经销协议及票据;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颁布的关于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8、申请人维权资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果冻”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15期上。
2、引证商标二至五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可乐;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3、申请人“汇源”商标于2002年在第32类“果汁饮料”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蛋;食用果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蛋;食用果冻”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汇源优+”与引证商标五“汇源农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汇源优+”与申请人字号“汇源”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对第27754739号“汇源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 “汇源”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8129号“汇源 HUIYUAN及图”商标、第1643301号“汇源及图”商标、第4683709号“汇源及图”商标、第6858523号“汇源及图”商标、第15478682号“汇源农谷”商标、第17558822号“汇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驰名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其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授权书;2、荣誉证据;3、申请人“汇源”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商档案;4、广告发布合同及票据;5、期刊、杂志、网络媒体对“汇源”的宣传报道;6、产品经销协议及票据;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颁布的关于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8、申请人维权资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果冻”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15期上。
2、引证商标二至五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六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可乐;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3、申请人“汇源”商标于2002年在第32类“果汁饮料”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蛋;食用果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蛋;食用果冻”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汇源优+”与引证商标五“汇源农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争议商标“汇源优+”与申请人字号“汇源”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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