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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36531号“青湘银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054号
2023-01-09 00:00:00.0
异议人:龙瑞光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尔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晋国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瑞光对被异议人山西晋国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736531号“青湘银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湘银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蜂蜜酒;烈酒(饮料);梨酒;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52360号“银号”、第5411181号“银号及图”、第41471818号“银号清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银号”,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36531号“青湘银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尔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晋国公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瑞光对被异议人山西晋国公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736531号“青湘银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湘银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蜂蜜酒;烈酒(饮料);梨酒;米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52360号“银号”、第5411181号“银号及图”、第41471818号“银号清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银号”,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36531号“青湘银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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