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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97801号“中海大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7250号
2020-04-14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丰之露光合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丰之露光合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797801号“中海大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海大化”指定使用于第1类“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5475653号、第11512670号、第17712738号、第11560920号“中化”、第315477号、第316798号、第317237号“中化 SINOCHEM”、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同位素;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液体二氧化硫;硫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组合不同,其呼叫、含义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是对其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抄袭、摹仿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97801号“中海大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丰之露光合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丰之露光合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797801号“中海大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海大化”指定使用于第1类“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1714号、第5475653号、第11512670号、第17712738号、第11560920号“中化”、第315477号、第316798号、第317237号“中化 SINOCHEM”、第17697971号“中化ZHONGHU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同位素;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液体二氧化硫;硫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组合不同,其呼叫、含义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是对其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抄袭、摹仿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797801号“中海大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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