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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28586号“HI ROSC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6081号
2024-0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528586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骆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骆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528586号“HI ROS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I ROS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能电池;电池;电池铅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第675705号“BOSCH”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机动车辆内装置的电气;电子测量;临近和控制设备”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OSCH”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28586号“HI ROS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骆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骆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528586号“HI ROS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I ROS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太阳能电池;电池;电池铅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第675705号“BOSCH”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机动车辆内装置的电气;电子测量;临近和控制设备”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OSCH”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28586号“HI ROS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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