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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29288号“中油亿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3386号
2024-12-24 00:00:00.0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对第44029288号“中油亿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65783号“中国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82376号“中油工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79637号“中油油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并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目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亿联含义百度介绍;2、在先相关决定、裁定;3、中国石油百度百科;4、驰名认定回复商标档案;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6、财务数据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7、相关报道;8、广告宣传合同、图片;9、所获荣誉;10、维权报道;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2、中油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梅州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修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外科设备消毒;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后经核准将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义。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但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修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外科设备消毒;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或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中国石油及图”商标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服务站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中油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对第44029288号“中油亿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65783号“中国石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82376号“中油工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79637号“中油油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并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目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亿联含义百度介绍;2、在先相关决定、裁定;3、中国石油百度百科;4、驰名认定回复商标档案;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6、财务数据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7、相关报道;8、广告宣传合同、图片;9、所获荣誉;10、维权报道;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2、中油百度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梅州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修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外科设备消毒;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后经核准将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义。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四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但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修复;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外科设备消毒;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或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中国石油及图”商标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服务站服务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且关于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我局已在前述焦点问题中予以综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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