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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28212号“AOCZ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13019号
2025-07-09 00:00:00.0
申请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北邵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王盘村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69728212号“AOCZ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7429号“AOC”商标、第11532498号“AOC”商标、第11788946号“AOC”商标、第22282708号“AOC”商标、第7086137号“AOC EYESVALU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AOC”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存在持续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以及向他人转让商标牟利的情形,其商标的注册行为显然超过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且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2、冠捷科技集团关于AOC品牌的官网信息;
3、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4、媒体报道、参加活动的现场照片;
5、民事判决书;
6、2018-2022年AOC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奖项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4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AOC”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北邵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王盘村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69728212号“AOCZ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17429号“AOC”商标、第11532498号“AOC”商标、第11788946号“AOC”商标、第22282708号“AOC”商标、第7086137号“AOC EYESVALU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AOC”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及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存在持续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以及向他人转让商标牟利的情形,其商标的注册行为显然超过正常经营活动的需求,且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2、冠捷科技集团关于AOC品牌的官网信息;
3、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4、媒体报道、参加活动的现场照片;
5、民事判决书;
6、2018-2022年AOC品牌获得的部分荣誉奖项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4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的“AOC”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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