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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04487号“ZBE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426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建清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叶建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04487号“Z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BEAR”指定使用在第16类“平面艺术用纸、广告海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556791号“斑马BANMA”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326469号“斑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1348号“ZEBRA”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17777205号“木卜一用一一力一细字ZEBRA BOARD MARKER”商标、第55940941号“ZEBRA JELL-BE”商标、第7444894号“斑马牌ZEBR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ZEBRA”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4487号“ZB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建清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叶建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04487号“Z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BEAR”指定使用在第16类“平面艺术用纸、广告海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556791号“斑马BANMA”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326469号“斑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1348号“ZEBRA”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17777205号“木卜一用一一力一细字ZEBRA BOARD MARKER”商标、第55940941号“ZEBRA JELL-BE”商标、第7444894号“斑马牌ZEBR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ZEBRA”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4487号“ZB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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