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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34795号“抖莱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40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芳卫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芳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34795号“抖莱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莱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杀菌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第47695367号“抖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补药;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浴用氧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33823545号“抖”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4795号“抖莱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芳卫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芳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34795号“抖莱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莱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杀菌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抖音”、第47695367号“抖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补药;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浴用氧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33823545号“抖”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4795号“抖莱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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