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521605号“DGFSJ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199号
2025-01-03 00:00:00.0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521605号“DGFSJ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FSJ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图”、第10842980号“图形”和在先申请的第69215220号“德高 DAVC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第19类“建筑灰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德高DAVCO》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德高DAVC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1605号“DGFSJ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世纪美雅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521605号“DGFSJ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FSJ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33966号“德高星享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水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3275号“德高 DAVCO及图”、第10842980号“图形”和在先申请的第69215220号“德高 DAVCO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第19类“建筑灰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德高DAVCO》作品登记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德高DAVCO”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同时,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1605号“DGFSJ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