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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42533号“多邦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5773号
2022-09-15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见强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见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442533号“多邦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邦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芳香剂;糖果;茶;调味品;甜食;蜂蜜;糖果锭剂;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3976号、第13349532号“邦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糖果;蜂蜜;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邦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42533号“多邦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见强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见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442533号“多邦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邦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芳香剂;糖果;茶;调味品;甜食;蜂蜜;糖果锭剂;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甘菊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3976号、第13349532号“邦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糖果;蜂蜜;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邦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42533号“多邦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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