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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88571号“锁嘉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3768号
2025-04-21 00:00:00.0
申请人:袁红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88571号“锁嘉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6406号、第73845467号、第73845301号、第24006859号、第40003358号、第46385737号、第63979426号、第56005131号、第56009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虽申请在先,但均尚未成功注册,目前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标识,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任何混淆。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尚处于注册审查中。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锁嘉好太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中文“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好家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四无效宣告满一年与否及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88571号“锁嘉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96406号、第73845467号、第73845301号、第24006859号、第40003358号、第46385737号、第63979426号、第56005131号、第56009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虽申请在先,但均尚未成功注册,目前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标识,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任何混淆。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八、九尚处于注册审查中。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的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锁嘉好太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九中文“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好家好太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四无效宣告满一年与否及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九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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