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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58172号“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1946号
2020-11-13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欧韵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58172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1148号“m method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件“M”开头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7029036号“Marmot M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3649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58172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1148号“m method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件“M”开头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7029036号“Marmot M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3649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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