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62935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7516号
2025-04-28 00:00:00.0
申请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聚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6293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早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中国店铺列表;广告宣传资料;部分商标使用证明;微信公众号文章;百度搜索结果;在先异议裁定;产品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设计,与引证商标在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没有任何关联性,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对他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的主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申请人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被多次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所引证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质证理由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聚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6293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早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中国店铺列表;广告宣传资料;部分商标使用证明;微信公众号文章;百度搜索结果;在先异议裁定;产品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设计,与引证商标在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没有任何关联性,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对他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的主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申请人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被多次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所引证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质证理由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因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尚不充分,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