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504434号“椰椰咕咕 YE YE GU G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8052号
2023-08-24 00:00:00.0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晓飞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晓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504434号“椰椰咕咕 YE YE GU 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椰咕咕 YE YE GU GU”指定使用于第29类“培根;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850号、第51584594号“椰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产罐头;奶茶(以奶为主);水果蜜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4434号“椰椰咕咕 YE YE GU G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晓飞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晓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504434号“椰椰咕咕 YE YE GU 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椰咕咕 YE YE GU GU”指定使用于第29类“培根;鱼(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850号、第51584594号“椰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产罐头;奶茶(以奶为主);水果蜜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04434号“椰椰咕咕 YE YE GU G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