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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05号重审第0000003201号
2022-07-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818570 |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2105号《关于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1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18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抛光制剂商品上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02225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68136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086690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682826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第20441633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九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生效。第15392799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事实,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第22838909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鉴于申请人同意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仅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12105号《关于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31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180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抛光制剂商品上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02225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868136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086690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682826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第20441633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九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生效。第15392799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事实,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第22838909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鉴于申请人同意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仅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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