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922675号“正大钟水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22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对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22675号“正大钟水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钟水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73390号、第38576767号“钟水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饺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钟水饺”,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2675号“正大钟水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对被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22675号“正大钟水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钟水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73390号、第38576767号“钟水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饺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钟水饺”,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2675号“正大钟水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