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765356号“抖霸家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834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银汉(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银汉(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765356号“抖霸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霸家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845287号“抖音”、第27837190号“抖音”、第21881287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680117号“抖音”、第53581422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第44类“护理院;医疗保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5356号“抖霸家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银汉(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银汉(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765356号“抖霸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霸家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845287号“抖音”、第27837190号“抖音”、第21881287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680117号“抖音”、第53581422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第44类“护理院;医疗保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5356号“抖霸家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