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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77190号“D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5501号
2021-05-24 00:00:00.0
异议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1977190号“D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树胶(黏合剂);上浆剂;工业用甘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52425号“鼎梁GDL及图”、第19552237号“鼎梁DL及图”、第14785126号“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钢管;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第9类“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消防车”、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消防栓;水管龙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DL及图”图形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DL及图”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DL及图”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7190号“D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潍坊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玫德迈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1977190号“D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树胶(黏合剂);上浆剂;工业用甘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52425号“鼎梁GDL及图”、第19552237号“鼎梁DL及图”、第14785126号“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钢管;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第9类“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消防车”、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消防栓;水管龙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DL及图”图形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DL及图”商标已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DL及图”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77190号“D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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