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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69065号“K SHOPP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90767号
2022-03-23 00:00:00.0
申请人:韩国电信阿尔法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韩国电信海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9065号“K SHOP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4545号“Shop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显著部分、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韩国电信阿尔法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 SHOPPING”与引证商标的“Shoppi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9065号“K SHOPP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4545号“Shop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显著部分、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有人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韩国电信阿尔法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 SHOPPING”与引证商标的“Shoppi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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