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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76665号“茗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2686号
2025-01-07 00:00:00.0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6665号“茗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2632116号、第43944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宣告无效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6665号“茗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2632116号、第43944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3年9月6日第1854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宣告无效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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