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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50715号“露露乐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030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被异议人:王春禹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350715号“露露乐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露乐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沐浴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74270号“露露”、第69898902号“露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用漂白剂;香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无明显变化,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露露”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0715号“露露乐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王春禹
异议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春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350715号“露露乐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露乐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沐浴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74270号“露露”、第69898902号“露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用漂白剂;香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无明显变化,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露露”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0715号“露露乐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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