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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82959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67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58282959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促达KUAICUDA”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充气轮胎粘合剂;轮胎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04038号“快速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非家用除水垢剂;制漆用化学品;建筑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82959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58282959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促达KUAICUDA”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充气轮胎粘合剂;轮胎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04038号“快速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非家用除水垢剂;制漆用化学品;建筑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82959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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